本报讯 (记者 郑雯瑾)8月31日,记者从县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要求,我县将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标准提高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近年来,我县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今年已有效保障全县2万余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