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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转企”相关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个体工商户行业特点、规模大小、转型意愿等,坚持问题导向、分工协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施策,有力有序推进。通过创新工作举措、加强部门协同,破解制度性障碍,着力解决“不能转”的问题;通过强化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供给,疏通政策性堵点,着力解决“不愿转”的问题;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政策引导,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着力解决“不会转”的问题。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大力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实现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主体结构更加优化。

  二、适用范围

  “个转企”适用范围为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对注册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下列类型进行培育: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未按相关要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申请转型。

  三、办理流程

  (一)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应当先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个转企”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个转企”申请。线上申请可登录“渝快办”,进入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或“E企办”,选择 “个转企”专区,按系统提示在线填报相关资料,提交“个转企”申请。线下申请可到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依据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发起人)。

  (三)登记受理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四)许可事项办理。转型后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不改变的,许可证(件)可继续沿用;仅名称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后,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具体事项及审批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备案事项参照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简化转型手续。

  1. 实行“个转企”注册登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转型后企业可申领一套免费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4枚)。

  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转型后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实行税费减免。

  3. 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 2024年底前,转型后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

  5.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 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对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指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个人再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三)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7. 符合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获得贴息支持;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等群体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符合带动就业要求,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

  8.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四)加大融资帮扶力度。

  9. 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转型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持续开展“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延伸金融服务触角,细化金融服务举措。

  10. 支持转型后企业运用“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线上“扫码申贷”,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转型后企业利用“信易贷·渝惠融”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在线测额、一键融资。

  11. 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账户服务提供便利。

  (五)支持生产经营延续。

  12. 转型后企业原则上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13.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4. 对转型后企业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在转型1—2年内,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务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为企业留足更大发展空间。对转型后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15. 对转型后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众信息网、“山城有信”平台等载体,推送发布法律法规、政策解读、风险提醒等内容,营造宽松经营环境。

  (七)建立全流程服务机制。

  16. 转型前建立重点培育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帮扶,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增强转企动力。落实专人负责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流程服务,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17. 转型中加强法律、市场、用工、技术、管理、融资等各类政策指导服务,鼓励各区县为转型后企业免费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证照寄递等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在财会、法务等方面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专业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8. 转型后实行“一企一户”建档管理,持续关注企业后续发展,坚持边运行边总结边完善,定期收集情况问题,优化调整政策措施。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扫描归档,确保市场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并依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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