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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和场所 

  (一)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长安大道西段—长安大道东段—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外沿石闭合区域及外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县城设立三合湖南广场和牡丹湖大坝两个燃放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24日(元宵),每日的18时至次日凌晨2时。

  在以上限制区域,限制时间内可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一)各专营销售点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由相关单位统一布点配送。

  (二)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七、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五)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七)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八)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其他事项 

  (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74511131、74517011。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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